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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6-05-05

优惠政策十三:托克逊县关于加快葡萄及葡萄酒产业

发展实施方案

摘录:

四、优惠政策及奖励措施

(一)优惠政策

1、土地政策

(1)葡萄酒庄及酒厂建设应符合县域发展规划,建设用地及酿酒葡萄种植基地的选定,由县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化发展办公室协调解决。鼓励葡萄酒庄建设利用未利用土地,新建葡萄酒庄按工业用地对待,如选址在规划以外的未利用土地,其项目用地可享受自治区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优惠政策(如遇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如选址在规划区内,或占用未利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政策进行土地评估后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自治区及按财政规定提留的基金外,其余部分按照《托克逊县工商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支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新建葡萄酒庄用地在城区范围内的商业用地,按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以“招、拍、挂”形式进行出让,根据土地原用途不同,实行一企一策的土地政策。

(3)葡萄酒庄建设企业的酿酒葡萄种植用地,可以采取租赁国有土地、买断农户土地、流转等方式获取,葡萄酒庄配套的种植用地可根据酒庄投资额度和年产量配置。

(4)酿酒葡萄种植基地所需的土地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建立规模化酿酒葡萄种植基地。

(5)国有土地开发户种植酿酒葡萄的,前5年免收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土地年租金,5年以后按照国家土地政策执行。

(6)葡萄酒庄企业采取租赁国有土地(在水资允许的情况下,不申请新打机电井的新扩大的证外国有土地)种植酿酒葡萄的(集中连片种植150亩以上),前5年免收租金,第6-10年100元/亩,第11—35年600元/亩,第36—50年1200元/亩。(若国家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国家政策执行)

2、农业用水政策

酿酒葡萄种植基地,连片种植面积在150—300亩,给予免除5年的水资源补偿费;连片种植面积在301—1000亩,给予免除10年的水资源补偿费;连片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给予免除15年的水资源补偿费。对酿酒葡萄种植区优先争取实施节水灌溉项目(如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

3、防护林建设政策

对规划建设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优先列入年度防护林造林计划,并采取先栽后补的措施,防护林造林成活率达到95%以上的,落实国家防护林造林补助政策。

4、税收政策

(1)凡新建葡萄酒庄的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吐地党办发〔2013〕46号《关于加快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税收政策调整,按照最优惠税收政策执行。

(2)凡新建葡萄酒庄的企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优先安排葡萄酒庄用地和办理用地手续,在酒庄的前期立项、土地指标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时,发改、国土、规划等职能部门牵头运作,企业在报批、建设过程中减免行政性收费。

5、贷款政策

葡萄酒庄建设企业能够以县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化发展办公室核准的有正规合法手续的酿酒葡萄种植用地,作为资产在金融机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贷款数额以酒庄投资规模和年产量为基础核准的酿酒葡萄种植土地面积。贷款贴息额度为10—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时间为3年。酒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之外的酿酒葡萄种植户,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的政策对待。

6、水、电、路政策

在托克逊县城区总体规划内建设的葡萄酒庄,水、电、路等配套设施通至项目建设用地外围部分,由县政府协调解决。葡萄酒庄用电以工业用电收取,酿酒葡萄基地用电按农业用电收取。

7、购机政策:

酒庄建设企业购买的农机,在国家农机补贴目录内的,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奖励措施

1、葡萄种植方面

(1)葡萄酒庄企业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以流转形式获得的土地(农民30年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以后的),一次性给予800元/亩的奖励。葡萄酒庄以其他形式上获得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奖励措施采取一企一策,区别对待。

(2)专业户种植酿酒葡萄的一次性给予500元/亩的奖励。

(3)新定植的酿酒葡萄,苗木成活率达到要求,第三年按照技术要求完成葡萄搭架,经验收合格的,立架给予一次性500元/亩的搭架奖励。

(4)鼓励酿酒葡萄种植户大户及企业参加酿酒葡萄种植保险。从2014年起,三年内种植酿酒葡萄的,县人民政府在保费上给予90元/亩补贴。

(5)涉农项目优先向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建设倾斜,酿酒葡萄种植企业及大户争取的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2、酒庄建设方面

(1)新建酒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完成投产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其中:投资额度达到1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投资额度达到20万元(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40万元;投资额度达到3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60万元;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补助90万元;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10万元。

(2)建立品牌奖励政策,对县域内葡萄酒品牌获得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及自治区金奖的企业,除自治区、地区奖励外,县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及国家金奖的企业,除国家、自治区、地区奖励外,县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获国际金奖的除国家、自治区、地区奖励外,县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新建葡萄酒庄和酒厂吸纳本地人员就业达50%以上的,根据新党发【2009】1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可以享受国家就业优惠政策。新建葡萄酒庄(酒厂)对吸纳的本地技术人员开展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能力,按自治区规定给予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酒庄企业招用的本地员工,签订三年以上正式用工合同的,县人社部门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以上享受优惠和奖励政策的酿酒葡萄种植区域内不允许套种其他农作物和林果,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150亩,种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需要种植酿酒葡萄的,但前期资金不足的,可由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化发展办公室先行给予订购酿酒葡萄苗,当年种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的,从一次性奖励资金中扣除苗木费用。当年达不到90%的成活率,第二年自行购买苗木补齐90%的成活率后依然可以享受奖励政策,但需要扣除第一年的苗木费用。若第二年成活率达不到90%,又不予补植的,不享受以上种植奖励政策,并且需要缴纳第一年的苗木费和水资源补偿费。

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库米什区域及县域葡萄酒庄建设企业及配套的葡萄种植基地。实施方案由托克逊县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化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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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东部,天山南麓,吐鲁番盆地西部。托克逊县 - 区域概况北纬41°21′14〞-43°18′11〞,东经8 7°14′05〞-89°11&pri...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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